黑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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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黑发[2008]18号一、省委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省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省委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省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集体讨论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省委集体讨论,按照议事规则和相关程序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省委常委会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第三条省委全委会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省党的领导机关,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和省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省的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二)审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三)听取和审议省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省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四)决定召开省党代表大会或省党代表会议,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五)选举省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决定递补省委委员;(六)酝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换届的重要人事安排,向有关方面推荐重要干部;(七)对市(地)党政领导班子正职(除哈尔滨外)、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八)对省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作出决策。第四条省委全委会由省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省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省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省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省委常委会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第六条省委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意见。省委全委会应当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第七条省委全委会决定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推行票决制。第八条省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省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第九条凡属省委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全委会的,省委常委会可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向全委会报告。第十条省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省委常委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省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省委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召集省委全委会并确定全委会议题;对需要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研究讨论省委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二)传达讨论党中央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传达讨论国务院重要指示,听取省政府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的汇报。(三)研究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对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四)讨论确定省委年度工作要点;讨论省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草案的情况汇报;听取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草案的情况汇报;研究讨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季度汇报。(五)研究讨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政府党组、省政协党组和省军区党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对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请示的有关全局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六)以省委名义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向各市(地)、县(市、区)党委和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发布重要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七)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