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家庭暴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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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念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尚无统一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相对于“暴力行为”外延要小得多。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①。(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2、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的显著特征。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曝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3、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在实施手段上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人身方面的暴力行为,如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另外,性暴力也是实施家庭暴力手段之一。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另一种隐形暴力—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措施加以解决。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构成家庭暴力。5、行为的违法性①[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1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无需法律干涉和解决。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作为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侵害的是法律所规定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夫权封建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社会家庭的信条,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地位,也反映了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做丈夫的总是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2、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内因人们法制观念不强,与家庭暴力的形成和蔓延有很密切的关系。丈夫认为打妻子不犯法,一般群众也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庭私事;邻里朋友对此亦处而淡之,或劝导几句了事;有关单位或组织解决此类问题抱着表面上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处理问题缺乏公正和力度,其结果,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对受害人可能更加凶残。3、对家庭暴力惩处力度的不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外因以我国现行法律,法院对不属于《刑法》治罪范围的家庭暴力案件往往不予受理,而且许多法院不愿介入家庭纠纷,认为家庭有其隐私不宜有公权利介入,不少执法人员持有家务事不许法院裁判的看法;并且,我国的援助机构不健全,服务时间短,实际参与实践解决的少,即使着手处理也多为只做表面的调解工作。因此,令受害者觉得“投诉无用”。4、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新《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在:(1)没有将强迫过性生活、摧残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定诜芍校焕诙约彝ケ┝κ芎φ呷?益的保护。(2)新《婚姻法》第46条以及《司法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