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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出国(境)由组织部或人事处、科技处、外事处审批;学生出境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第二章国际交流概况为将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国际知名大学,使学校成为一所国际化、开放式的研究型大学,需要全校师生的积极参与、推动学校的国际交流事业。学者间的交流是学校对外交流的主体,学校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以下各种国际交流事务:校际交流、聘请专家学者、出国培训、出国参加国际会议、举办国际会议、合作共建实验室、合作研究、联合培养、合作办学及派遣留学生等。总之,为提高学校知名度、加快学校发展成国际化、开放式大学的进程,学校将积极推动各种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各种交流合作形式。第三章出国(境)种类第三条因私出国(境)指学校教职工、学生赴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自费留学、劳务输出、移民等。第四条因公出国(境):指学校教职工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进修、培训、讲学等。第四章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第五条因私出国(境),按照户口所在地,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相关证件,不允许异地办理。第六条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程序:1.教职工到人事处领取《哈尔滨工程大学因私出国审批表》同时,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表上所列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到学生处领取《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自费出国审批表》同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表上所列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校内有关部门审批完毕后,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主管领导审批(探亲、访友、旅游由人事处处长、副处长审批,其他由主管外事副校长审批);第七条赴港澳台地区自费留学审批程序参照以上条款执行。第五章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第八条因公出国(境)及赴港澳台地区自费留学,按照单位隶属关系,报国防科工委审批。第九条因公出国(境)校内审批程序:出国人员在收到国外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后,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因公出国团组申请表》(此表分为机关用和院(系)用,请根据情况填写),并经所在单位院长(处长、主任)签字盖章后,持国外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如拟途经其它国家并停留,须提供该国家的邀请函),对于出访经费由本单位、课题组承担或境外承担的教师到直接到外事处办理出国手续;对于出访经费由学校资助的教师,应先到人事处报批后,再到外事处办理出国手续。在外事处填写《申办护照签证所需个人资料项目表》,外事处负责起草上报文件,主管外事副校长签发后,通知出访团组到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政审。填写相关表格副处级以上出访人员到组织部办理政审,其他人员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哈尔滨工程大学因公短期出境人员审批表》、《因公出国政审审批表》。涉密人员到保密办网站下载《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和《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按照表上内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校内有关部门审批完毕后,将政审表格返回组织部或人事处。出访人员到外事处网站下载《护照申请卡》和《签证申请表》。填写《护照申请卡》时,姓名和出生年月日必须按照身份证填写;《签证申请表》一律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申请人将上述表格及身份证复印件、彩色二寸正面免冠光面白底照片6张交外事处。照片必须露出双耳,眼镜不反光,禁带耳环、项链、纱巾等饰物。赴美国签证照片底色应为白色,尺寸为5cmx5cm,可到道里区兆磷街111号北极光数码激光冲印照相,电话:84614686,84650284,护照照片为普通彩色照片,底色为白色。组织或人事部门将政审材料送外事处,外事处将材料汇总,上报国防科工委国防合作司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赴国外合作研究及三个月以上的公派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派任务,国防科工委审批后,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办理护照及港澳通行证(具体请参照附件4赴国外合作研究及申请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办理程序);三个月以下的公派出国,由国防科工委办理护照、签证或通行证、签注(具体请参照附件3在职因公短期访问办理流程)。回国后要做的工作加强对出国人员反馈信息的充分利用,凡出国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工作访问、讲学等人员,在归国后,必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出国情况总结表》,并将因公护照返回外事处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旅费。第十条出国人员一般应于出国前两个月开始办理各种手续。参加双跨团组出访的,应提前三个月办理手续。访问美国应提前三个月办理手续,访问台湾需提前四个月办理手续。第十一条办理长期赴香港澳门通行证具体事项如下:关于赴港任教、合作研究及以高级劳务名义应骋工作事项自2003年7月15日起,内地人员赴港任教、合作研究及以高级劳务名义赴港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