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普适性及局限分析(doc 4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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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44页第PAGE\*MERGEFORMAT44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4页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税法能否得到普遍适用,直接关系到其调整目标的有效实现,其中包含的一个需求深入研讨的问题,就是税法的普适性问题。(注:对于法律的普适性问题,已有一些学者进行过相关研讨,并对一些主张绝对普适的理念进行过批评,在此不再赘述。需求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是强调所谓“绝对普适”,而是更关注具体的税法在适用上是否应具有普遍性,和能否做到普遍适用的问题。)税法的普适性(Universality),作为税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原理和准绳对于评价和完善一国的税制,分析和解决税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对于普适性,就像对现代性一样,人们的认识存在许多差异,既有普通的偏于否定的看法,也有具体的侧重于肯定的观点。这些认识差异,主要缘于人们对于“普适性”的理解的不同。根据该领域的研讨现状,本文将侧重探讨,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体现,从而说明是否要区分“局部普适”和“普通普适”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说明税法的普适性存在哪些局限,并对这些局限作出分析和评判。一、对税法普适性的认识HYPERLINK"http://"普通认为,法律的普适性其实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从制度经济学的研讨来看,尽管绝对的普适性不存在,但一项有效的制度必须具备相对的普适性,这类普适性应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即普遍性、确定性和开放性。其中,普遍性或称普通性,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指制度应“适用于未知的、数目无法确定的个人和情境”;(注:F.A.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vol.1,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50.)而确定性,则强调制度必须是可以被认识的,是常人容易清晰地认知和辨识的,因而各种秘而不宣的“内部文件”或含糊、多变的规定都不符合确定性的要求;此外,开放性是指制度该当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以使主体可以通过创新行动来对新环境作出反应和调适。(注: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次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页148.)普适性的上述三个方面的特征,实际上也是在保障制度的有效性方面该当恪守的准绳。在普适性的上述三个特征中,普遍性是最为基本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适性也可看作“普遍适用性”的简称,其核心要求是制度适用上的普遍性。而确定性和开放性更主要地是从制度的构成上而言的,或者说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立法提出的要求。它们对于立法如何做到简明扼要、疏而不漏更重要,是对制度适用的普遍性的保障。由于制度只需在内容上是确定的,才能真正实现在实质上的普遍适用;制度只需是开放的,才能顺应时势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适,才能更广泛、更持久、更稳定地得到普遍适用。普适性之所以非常重要,是由于它直接关系到制度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如果违背普适性原理确立各项准绳,就会减弱人们对制度的服从,从而会提高奉行费用,降低社会的全体福利,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也正因如此,才需求强调税法的普适性,及其重要价值。普适性对于各类制度的构成和适用都有重要意义,这在税法上体现得更为突出。但由于相关的探讨微乎其微,因而有必要先对税法普适性产生的法理基础问题予以简要分析,并考察普适性原理在现实的税法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样,才能对税法的普适性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以便进一步分析我国税法在普适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局限。(一)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普适性对于各类制度都是很重要的,为什么对税法更重要?这是研讨税法的普适性问题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税法上的基本权利保护,和由此而产生的各类基本准绳的角度,来探寻税法普适性存续的法理基础。税法关乎国民的财产权、工作权等基本权利,(注:税款的征收主要通过税法的适用来实现,而纳税本身则是对国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纳税还会侵害国民的工作权,或者认为税款的征收关系到人民的生存权。这些观点都强调现代税法对私法主体的适用效应,和由此产生的对经济运转和社会运转的影响。)影响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和自在竞争,从而会在全体上影响经济和社会运转,和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保障等问题,故税收立法必须谨慎从事,力求周全,而不能随意和轻率。为此,许多国家都确立和坚持税收法定准绳,并在具体的立法领域实行“法律保留”和“议会保留”准绳,(注:法律保留准绳和议会保留准绳,作为税收法定准绳的体现和保障,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讨》1996年第6期。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政府在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