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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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商业综合责任险(事故发生制)本保单中的各条款限定了承保范围。请仔细阅读保单全文,以便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承保范围和未承保范围。在本保单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是指“声明”页所载的指定被保险人以及在本保单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是指提供本保险的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在第II条–“被保险人”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人或组织。带引号的其他词汇具有特殊含义。参见第V条–定义。I–承保范围承保范围A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1.保险协议a.被保险人因任何适用于本保险单,致使第三者受到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遇到的就寻求上述损失赔偿的任何“诉讼”进行抗辩。但保险人没有义务对本保险不适用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损失赔偿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保险人可以,依其自行酌处,对任何“事故”进行调查并且解决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或“诉讼”。但是:(1)保险人对损失的赔付金额以第III条–“保险限额”为限;且(2)保险人就承保范围A或B下的裁决或和解、或者承保范围C下的医疗费用的赔付达到适用的保险限额时,保险人抗辩的权利与义务即告终止。除非“附加赔偿责任–承保范围A和B”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承保范围不涵盖关于赔付、履行或服务的其他义务或责任。b.本保险仅适用于以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在“承保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且(3)在保险期限之前,第II条-“被保险人”的第1段中指定的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授权接收/发出“事故”或索赔通知的“雇员”全部或部分地知晓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已经发生。如果这些指定的被保险人或者经授权的“雇员”在保单有效期之前知晓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已经发生,则这些“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单有效期内或之后的持续、变更或恢复都将被视为在保险期限之前已经被知晓。c.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且第II条-“被保险人”的第1段指定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接收/发出“事故”或索赔通知的“雇员”在保险期限之前不知晓其已经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括这些“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限结束之后的持续、变更或恢复。d.当第II条-“被险人”的第1.段中指定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接收/发出“事故”或索赔通知的“雇员”出现以下情况时,“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发生将被视为于以下时间中的较早者已经被知晓:(1)向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报告全部或部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接到书面或口头的、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要求或主张;或者(3)通过任何其他方式知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已经发生或者开始发生。e.由于“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任何人或组织对于“人身伤害”在任何时候造成的看管、丧失服务或死亡而提出的索赔。2.除外责任本保险不适用于:a.蓄意或故意伤害从被保险人的立场来看属于蓄意或故意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因使用合理强力措施保护他人或财产时而造成的“人身伤害”;b.合同责任被保险人由于契约或协议的规定,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除外责任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损害赔偿责任:(1)即使没有该合约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在“属于承保范围的合同”的合约或协议中承担的赔偿责任,前提是,“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在合约或协议签署生效之后发生的。对于在“属于承保范围的合同”中承担的责任而言,被保险人以外的当事人所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应被视为由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金,前提是:(a)在同一“属于承保范围的合同”中对该当事人负有辩护责任或者支付辩护费用责任;且(b)此等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是由于在针对该当事人提出本保险承保范围内损害赔偿金主张的民事争议解决程序或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中为该当事人抗辩而产生的。c.酒类责任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导致或引起任何人酒精中毒;(2)向未到法定饮酒年龄的人或醉酒者提供含酒精饮料;或者(3)任何关于销售、赠送、分配或使用酒精饮料的法规、法令或条例。本除外责任条款仅适用于当被保险人从事酒精饮料的制造、分发、销售、服务或提供。d.劳工赔偿法及类似法律被保险人依劳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