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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第三条:学院概况1、学院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3、办学层次:高职4、学院代码:128835、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占地面积702亩、建筑面积16.7万平方米、拥有资产近3个亿、在校生近8000人。学院设有五系两部及国际交流学院,以培养物流工程、汽车工程、路桥工程、航运工程、报关与货运等交通特色专业人才。开设了以“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为核心的25个专业。其中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是天津市教学改革试点示范专业。学院是天津市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立项院校、国家“汽车运用工程”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高校首个条码实验室示范基地;是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赛点和天津市教委指定的职业院校物流、汽车维修技能竞赛的承办单位。第二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第四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七条:当年面向天津市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是经教育部核准由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八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该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第十一条:安排专业录取时,在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指在同一个分数段5分内),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第十二条:对政策照顾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天津市的政策照顾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空中乘务专业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加)和物流管理(中日)两个专业]9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当年出台相关学费标准,以政府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为准。第五章录取与入学第十四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由院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第十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中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毕业证书。第六章助学措施第十七条:学院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多种单项奖学金。第十八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助学贷款,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十九条: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第七章咨询方式录取查询第二十条:咨询电话:022-8791232887911621E-mail:jtxy12883@126.com第二十一条:录取信息通过学院招生网http://www.tjtvc.com/students/index.html公布。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高职层次招生。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