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办法最新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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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办法_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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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办法文件管理办法(合集12篇)文件管理办法篇1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设有专人负责文件的发放、存档工作;二、文件起草打印完毕,需经本部门主管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下发。三、建立文件发放登记表,登记表将记录文件名称、发放时间及各部门、收件人等内容。四、发文部门持所发文件及文件发放登记表,由各部门收件人签字后领取文件。五、文件登记表与所发文件一并存档。六、各部门建立本年度各类文件文件夹,文件根据文号编排顺序放入文件夹。七、每月对文件夹内的文件进行整理,如有遗漏,尽快与发文部门联系补齐。八、年底将所有文件夹内的'文件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存入文件柜备查。九、公司重要文件按年度、类别装订造册,存入文件柜中,在文件柜门上附有柜内文件目录。十、凡借阅重要文件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到办公室打借条,办理借阅手续。十一、借阅文件要按时归还,撤消借条。十二、对于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经部门主管审核同意,报办公室粉碎销毁。文件管理办法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备案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二)合理性原则。体现改革精神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确立的主要制度符合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界定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相对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公众参与原则。充分保障相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权责一致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五)必要性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已有明确、可操作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或简单转发。第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应当配合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起草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各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关系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五)政府性基金;(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就规范性文件拟规定的主要措施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有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已有文件作出相关规定的,应对原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对制定新文件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二)搜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其规定和精神,搜集外地有关资料并与本地进行对比研究。需要进行调研的,应当拟定调研提纲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三)论证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基本制度和拟解决的基本问题,对其可行性作出说明。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人员进行研究,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和技术审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部门职责规定、财政资金分配等)的,应当采取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对涉及本部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盖章确认。第十一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或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有较大分歧的,可采取书面定向征求意见或登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有关机关、单位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