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林地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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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海南省林业厅网站登录入口站内查询:搜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省林业厅审批办首页工作动态办件公告电子公告工作职责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政府信息公开2013年06月07日星期五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编辑:slyj01发布日期:2010-11-2浏览次数:1499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目录基本信息【条例名称】: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颁布日期】:2009.5.27【实施日期】:2009-6-1【法规分类】:省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规【颁布单位】: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时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修订情况】: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本条例施行前已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种植林木,恢复植被。规划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种植生态公益林。”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核:(一)征收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5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2公顷以下;(二)征收或者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13.5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5公顷以下;(三)超过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收或者占用林地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申请审核同意后,应当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有关土地征收或者建设用地申请。”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违法审核征收、占用林地或者批准临时占用林地。”www.hizw.gov.cn/hnsub/news/news.do?method=newsinfo&newsid=40881/613-6-7--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收、占用林地或者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编辑本段条例条款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6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促进生态省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经济特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业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林的林业用地和没有林的林业用地。有林的林业用地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没有林的林业用地为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按用途分为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在本条例所称林地以外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不作为林业用地。经批准退耕还林的土地,依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