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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1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1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修改、补充和摘要,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为准。序号条款号内容1招标编号:CG(Z)2007-0077项目名称:沈阳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采购2集中采购机构名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大厦二楼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024-********传真电话:024-********联系人:丁庶君313投标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在中标后接受服务项目时所应收取的费用,并提供这方面的资料。41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515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616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717投标文件在开标大会地点递交至: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项目名称:沈阳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G(Z)2007-0077818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06月26日10∶00时公开开标大会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06月26日10∶00时开标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大厦二楼927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投标人须知一、总则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若干定点服务机构。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中所叙述的服务采购内容。投标方仅限于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前来投标。1.2集中采购机构为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合格的投标人2.1投标人不应与集中采购机构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2.2投标人必须能够满足并严格遵守《国有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管理办法》以及现行的规章制度的要求与规定。2.3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2.4投标人必须是具有良好的商业经营信誉、诚实守信及履行合同的能力。2.5投标人主持办理的相关业务未发生过责任性质量事故,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与处罚且无任何不良纪录。2.6投标人应具有承担工程造价咨询相关业务的能力。2.7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8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2.9投标人不应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第34条宣布不合格。2.10投标人应提供集中采购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3.投标委托3.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则须持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4.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问题提出的形式4.1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集中采购机构。5.投标费用5.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须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招标文件包括: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告第1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2章服务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章服务机构条件与要求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服务机构条件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传真、电报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15日使集中采购机构收到,集中采购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真给每个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7.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须立即以传真或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7.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的语言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8.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