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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改剂型、仿制及中药质量控制研究座谈会发言提纲2011-08-0214:58一、在新法规下,中药仿制的“同”应如何评价(如辅料、多基原药材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把对仿制药的管理理念从“仿标准”转变为“仿品种”,规定仿制药应与被仿品种在处方组成(包括辅料)、药材基原、生产工艺过程等方面保持相同,或者通过临床试验来证明与被仿制品种安全有效的一致性。当然,中药仿制药的研究确实有难度,就拿中药有效成分制剂的仿制来说,按道理其技术要求与化学药的仿制一样:主成分的含量不低于被仿制药,有关物质的种类不多于被仿制药,且有关物质的含量也不高于被仿制药,如果人体药代研究能够证明二者等效,批准仿制应该是没问题的。但是,仔细推敲起来,也不那么简单。原因是,中药有效成分制剂大多是多年前批准的,缺少扎实的基础研究,作用机理不明不说了,就连什么是真正起作用的成分也不知道,药代研究中的问题多多,是原型成分起作用,还是那一个代谢产物起作用?往往都不清楚,在这样的背景下很难证明仿制药与被仿制药的相“同”。有些中药有效成分的药代研究很困难,生物利用度低似乎是普遍现象。因此,关于中药仿制的“同”的评价应包含药学(工艺过程、技术参数、标准控制指标)及临床疗效等多个方面,操作起来一定很复杂,建议就以下问题予以明确:(1)什么样标准的中成药不可以仿制,什么样的可以仿制?如部颁标准中处方、制法、制成总量等不明确的是否可以仿制?新药转正标准是不可以仿制?等等。(2)仿制药与被仿制药所用药材基原必须一致,仿制能保证中药仿制药基础上的相“同”?二、原研企业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应限定在首次提出产品配方及其制剂工艺、质量标准的企业,包括首次进行药效学研究及临床研究。三、改剂型研究的临床应用优势应怎样体现和评价?改剂型比原剂型要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评价指标应包括:有效性、安全性(不良反应优于阳性对照药)、经济性、方便性(服药次数和服药量上存在优势)、需求性,等等;在有效性方面,不一定是优效,可以是等效,但其他方面要有优势就可以,例如服用方便或价格便宜等。实际上很多临床试验做不到优效,只能说在服用方法或者依从性或者针对的患病人群上有一定的优势。四、原剂型适应症为中医症候,新剂型临床试验如何验证?按相关法规要求,中药改剂型新药须作Ⅱ期临床试验,即随机双盲试验,治疗组不低于100例(单病种不低于60例),对照组也不低于100例.但由于大多改剂型药物都对应两个以上的证型或病种,样本量也就要求相应增加,而目前大多申报资料的临床研究样本含量少,得出的结论难以反映试验药物的真实疗效。上市且已在临床应用多年的短疗程药物改变剂型,在没有发现不良反应报道的前提下,若不进行安全性检测,因新的给药方式势必导致药物的效应物质体系、作用靶点或环节,以及作用机制发生改变,从而引起药代动力学改变,则极易诱发毒性反应和产生副作用,降低新药的临床功效。因此,建议在原临床研究的基础上,必要时(如工艺有质的改变)对中药改剂型新药进行安全性检测十分必要。五、中药质量控制如何保证中药质量的“均一性”?中成药强调“安全、有效、均一、稳定”。以上四个方面要求与生产中成药使用的中药材质量好坏、生产工艺是否合理、稳定等密切相关。均一性和稳定性对中成药来说尤为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树立中药大质量观,一是抓好源头药材质量;二要配置先进设备全面监管生产过程;三要发挥质保部的职能对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监管;四是建立检验方法补充国家药品标准之不足;五要吸纳优秀人才做保障。与此同时,建议:(1)建立生产工艺的复核机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不仅要对中药改剂型新药的生产工艺进行现场考核,而且要对其申报资料所述及的工艺参数、生产指标进行现场复核,不应只局限于送检样品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及原始试验图谱;要对涉及关键技术参数的生产步骤进行论证,确定其生产工艺与原标准比较是否已发生质的改变,从而对其后续申报资料的可行性作出评判。(2)建立新药质量标准是否提高的检测机制目前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已对中药改剂型新药申报资料所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了严格的复核,包括数据审查、语言规范化等。除此之外,还应对比已上市的同品种不同剂型制剂的质量标准与申报资料,确认其质量标准是否提高,以此确定该药“新”的含量。六、中药质量研究如何更好地为临床服务?目前中药质量评价和控制主要是采用化学药模式,即“找成分,测含量”,但是,鉴于中药成分的复杂性,所检测的成分往往难以反映中药的内在质量、疗效和安全性。为了尽快实现中药“质量标准更加贴近临床,临床标准更加科学有据”的愿景,近年来有专家提出了“中药大质量观”并致力于其实践研究。中药大质量观的基本涵义是:中药的质量包括“质”与“量”,要逐步从“质”—“量”分立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