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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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五条每年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在防汛防台日应当开展防汛防台的知识宣传和必要的防汛防台演练等工作。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防汛防台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并依法享有知情权、获得救助权和获得救济权。第七条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二)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三)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四)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五)组织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六)负责本地区的江河、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七)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八)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二)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三)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四)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五)总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一)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三)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五)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七)统计、上报灾情;(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二)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三)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防汛防台抗旱准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组织编制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易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崩塌和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要的灾害隐患点编制专项预案。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第十四条钱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