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pdf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37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pdf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pdf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职责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有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九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或者和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相关活动。第十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保证产品安全性能所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按照经鉴定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进行制造;其中,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当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三)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监督检验;(四)制造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型式试验或者鉴定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五)制造单位变更生产场地生产,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合法性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销售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二)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及其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安装、维修、改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保证安装、维修、改造质量所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二)国家规定开工前审批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施工单位项目,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同意后,告知后方即可施工;(三)经过审批的项目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四)安装、维修、改造过程项目经自检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认可核准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五)检验合格后,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二)特种设备在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