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减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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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减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填表时间:2010年6月18日项目名称行政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机关姚安县种子管理站审批依据名称、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七十四条;《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51号)、《云南省主要农作物范围》(2004年第6号农业厅公告)条文20条、21条、22条、74条;21条;第2章。审批条件一、提出生产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四)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二、提出经营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三)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五)有加工成套设备;(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四)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二)自有品种的证明;(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审批程序一、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按照一个品种一个许可证的原则发给生产许可证;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二、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