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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施工合同管理9.1.2施工合同的文件组成及其逻辑关系9.1.3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义务1.发包人的义务(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2)同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3)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2.承包人的义务(1)根据发包人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3.工程师(监理师)的职责(1)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4)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9.1.4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1.承包商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2.工程师确认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3.延期开工(1)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2)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4.开工前的调配与交底在开工前,合同双方还应当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如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承包人应当作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9.1.5工程分包与支付工程预付款1.工程分包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同意。工程师主要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与能力,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分包人不得进入现场参与施工。2.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应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9.2施工合同的进度管理下列情况出现了并经工程师确认的,工期可以顺延:(1)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报告要求被确认。9.2.2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竣工验收,是发包人对工程的全面检验,是保修期外的最后阶段。1.竣工验收需要满足的条件依据通用条款和法规的规定,竣工工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与合同要求,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提出了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并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有公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