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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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发泸江区卫〔2010〕84号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局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属及区注册医疗机构: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5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第五条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五)抗拒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七)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八)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九)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失;(十)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有关医疗技术(包括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人工受精、心血管介入技术、产前诊断等);(十二)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一)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医疗机构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二)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为非本医疗机构标识;(四)违反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五)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六)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七)雇佣“医托”;(八)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患者延误诊治,或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一)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处方笺以及各种检查的报告单、医学证明等文书及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行为;(二)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发生三级、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四)不按期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校验申请。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2分。(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二)非卫生行政部门安排,或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三)发布医疗广告不符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受到“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