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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淮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手续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在建项目抵押贷款。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规定执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发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规划设计和套型设计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宅小区设计规范》和《安徽省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小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不突破90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户型比例根据项目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项目开发总投资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有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开发经验,信用可靠,无不良记录。第十三条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应按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五条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规定实行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的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决无房产、住房困难户、拆迁后形成的住房困难户和残疾人中的困难户。实行申报、公示、核准制度。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必须是非农业常住人口;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拟定,由市政府公布。第二十条除申请购买或申请承租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应作为分摊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