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六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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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六类:一类:九座以下(含九座)客车、二吨(含二吨)以下货车;二类:十座至十九座(含十九座)客车、三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三类:二十座至三十九座(含三十九座)客车,六吨至十吨(含十吨)货车;四类:四十座以上客车,十一吨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五类:十六吨以上货车;六类:二、三轮(不分型号)摩托车。第八条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晚间、中心高于外围城区”的原则,实行差别收费和计时收费。南昌市停车区域划分:一类区域(市中心区域)、二类区域(市城郊区域)、三类区域(市远郊区域)。三类区域具体划分见附件二。白天和夜间停车时段划分:白天为当日7:30至20:30,夜间指20:30至次日7:30。第九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按收费类型分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咪表临时占道停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停车、交通违法停车、道路交通拯救停车、营业性停车(含市场调节价)六类。第十条制定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统一执行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原有的统一执行标准同时废止。价格部门针对个别单位停车服务已批复的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对需要突破统一执行标准的单位,应报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第十一条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市制定的全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第十二条各类停车场(库、点)需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公示》和《备案登记手册》,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经营者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备案的正式报告文书;二、填报《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申请表》,据实填报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收费项目、计费办法、收费标准、执行文件依据等;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存复印件);四、经设立停车场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有关设立停车场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五、实行市场调节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提交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表式制定)。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经营者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实地查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办理。第十四条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员必须佩戴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同时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收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停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停放保管车辆的管理,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预收费用,并在卡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财政或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登记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第十六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第十七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管理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一、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办理业务的车辆;二、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或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以及业主搬家、送货车辆;三、对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的车辆;四、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五、对进入宾馆、招待所住宿客人等服务对象的自备车辆。六、对进入不具备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等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的机动车辆。七、持残疾人证和车辆合法手续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进入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第十九条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点)收取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都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已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附加任何其他管理费用。对停车场(点)不如实提供税务发票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