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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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邮箱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六个实行: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六个禁止: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二、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原则一、婚姻自由(一)概念:它是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结婚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包括离婚后再婚的自由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二、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结婚制度。实行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意义。内容:1.在婚姻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2.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具体表现在: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等等。案例:王林荣是西北工业大学退休教授,曾在航天事业上做出过突出贡献。50年代曾留学苏联,获博士学位。50年代初,由父母作主与一农村姑娘结婚,王虽不满意,但出于对父母的孝心,忍受了这桩婚姻。婚后双方共同语言甚少。在家庭生活中总是王林荣一人说了算。比如王林荣将每月工资的一大半寄给农村的父母亲,交给妻子的是一小半工资,却要维持王林荣夫妇及三个小孩的生活。当妻子提出异议时,王却说:“首先不能饿死父母”。为此,夫妻之间常发生矛盾。王的武断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使他在家庭生活中十分孤立,得不到妻子及子女应有的尊重,加上退休在家,整日无人说话,成为心理疾病患者,一日当和妻子发生矛盾后,趁妻子熟睡之后,将妻子杀死,问:此案说明了什么?解析:首先,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父母包办婚姻。其次,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王林荣家长作风,一个人说了算。第三,在尽义务方面违反了婚姻法。王林荣由于对包办婚姻的妻子不满,于是将自己的感情过多地倾注于自己的父母,而对妻子和子女尽的义务就显得比较少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理由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扶养、抚养、赡养的区别案例: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应如何处理?解析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家庭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案例:梁军与陈岩(女)结婚并共同生活。不久,陈岩怀孕。陈认为怀孕前后曾因患病大量服药,可能影响胎儿的健康,欲终止妊娠,梁军则不同意。陈岩到天津市中心妇科医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在梁军不同意的情况下,由陈岩之兄陈炳利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遂对陈岩实行引产手术。事后,梁军以天津市中心妇科医院、主治医师李岚、陈岩之兄陈炳利为被告,向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其按国家规定生殖养育的权利和原告胎儿出生的权利,给原告造成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