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举报人对举报事项查处不满-能提起复议、诉讼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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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对举报事项查处不满,能提起复议、诉讼吗?前几天,笔者参加培训,在省政府法制办工作的老师说,每个单位都有几个这样的人,他们“关心”你们的工作、你们的领导和同事,甚至关心你们的工作进展。话虽然是开玩笑,确实,对国税机关来讲,最近总有一些似乎以此为职业的举报人,举报内容专业,反应迅速,举报方式最为经济实惠——挂号信的方式。下面分享一个案例:案例:法裁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行申1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法裁。法裁因诉溧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溧阳国税稽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行终1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法裁申请再审称:法裁向溧阳国税稽查局举报了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多年来采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逃税的情况,但溧阳国税稽查局收到举报材料后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溧阳国税稽查局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直接剥夺了法裁获得奖励的权利,法裁是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案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裁举报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和逃税的情况,溧阳国税稽查局是否履行查处职责,对法裁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法裁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法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法裁的再审申请。笔者十分同意法院的观点,举报法律关系和税务稽查处理法律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举报只是税务稽查发起的一种途径,可能引起稽查立案,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还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稽查处理的结果是对被查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处分,直接涉及其权利的行使或者义务的增加,因此,举报人不能提起权利救济。而所谓的可能导致举报人无法获得举报奖励的理由,实在不能据此抗辩,且不说本身奖励就是一种射幸利益,不能肯定,如若真的是以此为借口,恐引起行政执法中立立场的错位和执法效率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