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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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颁布日期】2010-07-28【实施日期】2010-10-01【正文】《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第三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坚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第二章发展规划对象与内容第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一规划期的发展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指标体系应当包括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计划期为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计划;(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第八条专项发展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发展规划一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下列领域编制专项发展规划:(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二)土地、水、海洋、矿产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防灾减灾;(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五)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六)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编制专项发展规划的领域。第九条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指以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编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以省有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支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二)划定主体功能区的原则;(三)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四)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制要求;(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市、县(市、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六)配套政策。第十条省区域发展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