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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奖惩制度_环境保护奖惩制度条例环境保护奖惩制度_环境保护奖惩制度条例环境保护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措施。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环境保护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环境保护奖惩制度篇1第一条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实施。第三条单位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奖励:(一)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成效显著的;(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四)综合利用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平衡以及在生态环境建设中,成效显著的;(五)防治环境污染、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六)执行环境管理制度,成效显著的;(七)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八)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九)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前款规定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奖励所需资金,分别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当年排污费征收总额中按3-5%的比例提取。其他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奖励资金,可在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资金中参照前款规定比例提取。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不按违章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兴办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不按规定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三)拒报(含逾期未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四)不按规定安装排污计量装置、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以及规整排污口的;(五)不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接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证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情节较轻的。第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二)在饮食、娱乐、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中,排放油烟、热辐射及各类有害气体,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废物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废物或违反规定堆放、贮存、倾倒废物的;(五)在生产、施工、经营活动中违反噪声管理规定或不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的;(六)集中处理的城市污水排放超标或集中处理垃圾带来二次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违反《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剧毒物等危险品的生产、销售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向接受地和移出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转移危险废物其他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处罚。第十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污染环境的危险废弃物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对其危险废物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一条不按规定生产塑料包装品的,没收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销售塑料包装品的,没收产品,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