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遏制非正常公民代理的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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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民事审判中遏制非正常公民代理的对策民事审判中遏制非正常公民代理的对策【摘要】在道路交通事故等人伤案件处理中,一直存在俗称“人伤黄牛”的职业索赔代理人,专门蹲在诸多医院骨科病房提供所谓交通事故、工伤方面的法律咨询,利用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等弱点,提供一条龙代理索赔服务,收取巨额代理费用和赔偿提成。在民事诉讼阶段如何遏制此类非正常公民代理,则需法院各部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代理资格进行规范审查。以S市B区法院Y法庭公民代理情况为例,借鉴有效的操作方法,提出遏制非正常公民代理的对策。【关键词】公民代理;人伤黄牛;对策建议一、Y法庭公民代理情况分析1、公民代理案件的概况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Y法庭共有公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376件,占同期结案的26.4%,主要涉及析产继承、机动车交通事故、合同、邻里纠纷等类型的案件,其中析产继承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原告近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为72件,占公民代理案件的19.1%,主要涉及析产继承类、邻里纠纷类案件;原告的工作人员作为公民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为39件,占公民代理案件的10.4%,主要涉及合同类、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原告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为56件,占公民代理案件的14.9%,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其他公民代理案件为209件,占公民代理案件的55.6%,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析产继承、婚姻家庭类案件,造成这一比例较高的原因是2013年1月1日前新的《民事诉讼法》尚未生效,公民代理人的范围较为宽松,只要取得当事人授权,经法院许可,其他公民即可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2、正常公民代理情况原告近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析产继承、邻里纠纷类案件。在析产继承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家庭财产的分割或者遗产的继承等问题达成了初步的意向,到法院进行诉讼多数是为了得到一种司法确认或者程序认定,所以有的涉诉当事人选择近亲属代理此案;而涉及相邻关系或者业主专有权纠纷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多系楼上楼下关系,且涉案标的较小,因此不少当事人在既不想请律师增加额外花费,又无法亲自到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便委托自己的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参加诉讼程序。原告的工作人员作为公民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主要涉及一些简单的餐饮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原告作为企事业单位,有的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务人员处理涉诉事务,或者在处理类似诉讼中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已经积累了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经验,无需再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代为诉讼,这样既能节约单位成本,又能取得不错的效果。原告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由于对公民代理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很多代理人便通过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这一渠道参与诉讼。其他公民代理案件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析产继承、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有些公民代理人并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有的是当事人的好友,有的是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甚至法律公益服务组织的人员等,依法经当事人委托,法院准许其作为公民代理人参加了诉讼。3、非正常公民代理情况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Y法庭公民代理案件中的大多数仍属正常公民代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是主流,但无法排除有非正常公民代理情况的出现,存在有疑似职业公民代理人的情况。非正常公民代理案件类型主要发生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这类案件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往往处于低端收费业务区间。疑似职业公民代理人的人群可能来源以下几种:①非法律服务的中介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这批人员作为非正常公民代理人员主要表现在汽车咨询服务公司可能违规承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服务业务。②其他社会人员。主要是一些下岗待业和失业人员,也有个别的政法机关辞职、离职和退休人员等,这批人员在非正常公民代理人员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比例。③违规跨地区甚至跨省市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街道、乡镇法律援助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的执业范围在法院内部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可能存在违规跨地区公民代理的情况,甚至有外省市的法律工作者在本市法院作公民代理的情况。由于Y法庭在公民代理资格方面审核较为严格,因此在不符合当事人“近亲属”和“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这一群体往往通过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这一渠道,取得进行公民代理的合法手续,进而参加诉讼。二、Y法庭审核公民代理资格的方法Y法庭在日常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公民代理人资格审核的操作规定,这些办法对于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