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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公司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三、职责3.1、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制定。3.2、公司安环部对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公司员工的职业病身体健康检查及建档工作。3.3、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四、管理内容及要求4.1、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制订预防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4.2、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4.3、采用清洁工艺,以无毒、低毒工艺和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4.4、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如密闭设备、隔离操作、加强通风等,尽可能实行操作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4.5、加强生产设施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杜绝物料跑、冒、滴、漏,及时清理作业场所,保持作业场所清洁。4.6、对生产、使用、储存有腐蚀性的物料或产生有害职业因素的作业岗位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并装备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4.7、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严格执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做到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4.8、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4.9、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4.10、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对在岗期间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有职业禁忌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4.11、针对岗位毒物情况配备相应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作业岗位配备急救箱;发现有中毒现象及时处理,并视情况启动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12、按照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合理安排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的费用。4.13、严格按照《女职工保护条例》做好女工保健工作;不得安排孕期、乳期的女工从事对胎儿和婴儿健康有影响的有害作业。五、记录5.1、危害因素检测记录5.2、员工健康档案5.3、培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