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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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南通市监察局通委农〔2010〕45号关于下发《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县(市)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发区农工局:现将《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南通市监察局二○一○年六月三日主题词:下发农村财务问责暂行办法通知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委,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秘书处2010年6月4日印发校对:王建中(共印200份)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行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南通市委农办、南通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问责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明纪律,违规必究;(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四)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第三条受到问责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对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农经管理机构,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一)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财务审批人和联签人员、村财会人员(村会计、村助理会计,下同);(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农经站长、代理会计;(三)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问责形式和责任确定第五条问责形式:(一)责令公开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停职检查(待岗);(四)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第六条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干扰、阻碍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四)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第七条被问责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二)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问责情形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直接责任或相关领导责任。村级财务票据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由审批人负直接责任或相关领导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直接责任或相关责任。(一)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二)违反规定任免村出纳、安排非村出纳管理现金或者非村出纳办理票据的;(三)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四)未经民主程序和镇政府批准而擅自负债的;(五)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含“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六)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加核减,未经民主决策程序和招投标管理的;(七)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以及上级各种奖金、补贴不列入村总额分配的;(八)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的;(九)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十)未按规定及时公开财务的;(十一)对上级或村监督委员会以及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十二)打击报复村财务人员和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