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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建筑法》第7条2、办理审批所需资料:(1)建筑工程已经取得立项文件。(2)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三通一平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除建筑设施的,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4)施工图纸按照温政园〔2003〕40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附温政园〔2003〕403号),并经批准。(5)按照建筑工程招标法规定,3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举行招投标,施工单位已经取得中标通知书。(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和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到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合同备案。(7)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8)建设单位已经办理监理合同,并附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表和有关职称证件。外地监理公司应当提供进瑞备案表,还没备案的按照温政园〔2003〕349号文件提供有关资料进行备案。(附温政园〔2003〕349号文件)。(9)建设单位已经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市审批中心规划建设局窗口)。(10)①施工单位与市政园林局签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施工企业应当提供进瑞备案表,还没备案的按照温政园〔2003〕349号文件提供有关资料进行备案。(附温政园〔2003〕349号文件)。施工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和施工人员意外保险。②建设单位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3、办事程序:(1)受理(2)现场踏勘(3)审批(4)发放许可证4、收费标准:不收费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6、受理地址:市行政审批中心市政园林局窗口7、联系电话:65833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