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营管理》复习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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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定义及特征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是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存在而产生的,物业是保险的主要对象之一,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保险,减少损失,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保险区别于其他经济形式的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承担风险的冒险性;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依据的科学性;与法律有极其密切亲缘关系的合同性;以承担债务责任为经营方式的负债性;以参加者互助共济关系为基础的相互性;以大量客户群为基础的广泛性;反映组织后备基金弥补经济损失功能的保障性;以及体现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金融性。(二)保险的一般原则1.诚信原则所谓诚信原则即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都是要诚实守信。这是履行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这里的诚信不仅要求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双方如实说明情况和条款,而且要求在签订合同后情况有所改变,也需要投保人如实申明并作双方同意的相应变动,否则承保人会以情况失实而拒赔。例如在责任保险中,一般对被保险雇员的工作性质都有详细说明。如果该雇员的工作性质变了,则必须向保险人申请改动,否则在索赔上会引起纠纷。2.可保利益的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经济效益或责任关系。如果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无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3.近因原则这项原则对风险的致因要求以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来衡量。近因不是时间上最接近风险损失的原因,而是指促成风险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互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承保人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时是以近因为准的。4.比例分摊原则比例分摊原则是在投保人对投保标的进行了重复保险,即向多个保险人对同一标的投保的情况下产生的。在此情况下,一旦投保标的受到损失,则由所有承保此标的的承保人按承保责任的大小来共同分摊。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及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按照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合同商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赔偿或保险金。保险合同除了一般经济合同所共有特征以外,还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具体如下:1.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将无效。2.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相对于商议合同而言的。商议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合同。而附合合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接收与否的决定。从这方面来说,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保险人一方的文件。正因为如此,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发生异议时,法院一般都倾向于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以维护投保人的利益。3.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有偿,就是合同双方互相承担对方的经济义务,是一种有经济代价的交换。当然这并不要求等价交换。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相对于交换合同而言的。交换合同假定双方交换的价值是相等的,它适于民法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射幸合同,又称为侥幸合同,是指合同的一方支付的代价所得到的仅是一个机会,是一个或是“一本万利”或是“一无所获”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就可以获得大大超过所支付的保险费的赔偿额;而如果在此期间无保险事故发生,则投保人将一无所获。(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两大类。当事人是与保险合同直接发生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是指与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人,如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1.保险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收取保险费的请求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有按合同规定补偿损失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投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并负责交纳保险费的另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保险合同才能生效。(3)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有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给付的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2)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招揽和代理保险业务而收取佣金的人。(3)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与保险代理人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