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0731-201207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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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http://sfzb.gzlo.gov.cn/sfzb/html/doc/02164A52536447F38E96EDF816A31F4E.htm"http://sfzb.gzlo.gov.cn/sfzb/html/doc/02164A52536447F38E96EDF816A31F4E.htm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号穗财经〔2009〕113号文件类型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文日期2009-07-31实施日期2009-07-31失效日期2012-07-31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于2006年下发了《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经〔2006〕67号)。由于穗财经〔2006〕67号该文已于今年6月份到期失效,为继续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现将《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局(外经金融处)反映。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16号)和市金融办等8个单位《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穗金融〔2006〕6号),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积极推动金融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广州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广州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共同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核、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奖励在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下称金融商务区)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二)补贴金融机构总部及地区总部在金融商务区购置、自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奖励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四)奖励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五)对设在广州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领导给予住房补贴;(六)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重大课题调研和研讨费用支出等。第七条对2005年4月12日后在金融商务区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05年4月12日后在金融商务区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八条对2005年4月12日后新进驻广州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其本部在金融商务区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分3年每年拨付三分之一,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其本部在金融商务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在3年内每年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百分之三十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2005年4月12日前已在广州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地区总部,其本部在金融商务区购置、自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第九条2005年4月12日后,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10万元的奖励。第十条2005年4月12日后,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给予3~5万元的奖励。第十一条对设在广州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领导,2005年4月12日后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第十二条申请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及个人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三条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奖励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第十四条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补贴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