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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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形势,修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第四条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项目公开征集、层级申报、专家评审、不分所有制择优安排;(二)效益优先原则。强化科学论证,加强项目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环节,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使用效益。(三)突出公共财政原则。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支持公共服务机构,为全市更广泛的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公共的服务。第六条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与本专项资金配套,有效放大本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三)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的方式(一)对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用补助形式给予支持;(二)对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采用补助、贴息形式给予支持;(三)对于已完工的优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奖励形式支持,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的进一步完善和项目单位的发展。第九条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和贴息金额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第十条项目的专家集中评审,中介机构审计,专项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组织专家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区、县级市财政局、市财政征管分局组织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并协助申报单位做好前期工作,对申报单位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协助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使用项目和拨付资金,提出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县级市财政局、市财政征管分局协助申报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对申报单位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使用及效果负总责。第四章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第十四条市经贸委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项目公开征集。第十五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依法登记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第十六条企业(单位)应按照当年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其中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项目由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征管分局审核后上报;区、县级市所属单位由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具体申报材料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第十七条市经贸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扶持项目,联合行文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安排文件后,向对应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区、县级市所属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财政局申请。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第五章项目公示、监督管理和项目评价第二十条项目公示制度。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扶持项目后,对拟扶持项目在广州经贸网、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