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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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总则1.1为了加强施工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和集团总公司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外埠工程,实行监理制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应满足本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的有关规定的要求。1.3施工技术资料是依据有关规定,在施工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应当存档保存的各种图纸、表格、文字、音像材料等技术文件的总称,它是评价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的重要依据;是竣工档案的基本内容;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1.4本规定是依据现行的国家、北京市和集团总公司有关规范、规定制定的。当国家、北京市和集团总公司有新的规范、标准、规定时,应做相应调整。2.管理与职责2.1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公司技术管理部负责对各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实行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2.2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实行主任工程师负责制,主任工程师是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岗位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技术资料工作。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应经区、县建委或总公司培训,全市统考、市建委考核办考核后,方可从事该项管理工作。2.3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2.4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档案的编制责任、编制份数、移交期限以及编制费用做出明确的规定。2.5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的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应按系统专业归类整理,保证完整、准确,与施工同步,不得后补、伪造或丢失。对施工技术资料由于管理失控造成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行为造成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6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汇集整理。所需表格按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相应格式进行填写。资料编制应做到字迹清楚、规整、项目齐全、准确、真实、无未了事项。3.组卷方法和要求3.1组卷原则施工技术资料的组卷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的规律,按时间先后,工程特征及专业加以排列,分卷整理.一般性小型工程如文字材料不多时可不分卷。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工程照片及录音录像部分。组成的案卷力求美观、整齐。3.2案卷规格及图纸折叠方式按《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执行。4.技术资料的检查4.1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工程技术资料目标设计。按工程部位事先计划技术资料的项目、数量、内容,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同报送公司技术管理部审批。经审批后,严格执行并向有关人员进行交底。4.2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每月对所在施工程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检查意见。25日前将检查结果和检查意见报送公司技术管理部。对不合格的技术资料应及时监督补充、完善,限期整改。资料自检属于技术资料的检查范围,存入资料中。4.3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的资料员,必须按资料目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技术资料,做到工程完资料齐。4.4公司技术管理部每季度对在施工程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对重点关注的工程实行不定期抽查。4.5在公司技术管理部对项目技术资料进行检查时,主任工程师要组织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全部到场,首先由主任工程师作情况汇报,然后进行检查、打分、总结。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规定整改时间及复检时间。5.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5.1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档案馆的要求,把竣工资料编制完。如在有关合同中另行规定了竣工资料的移交时间,则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将竣工资料编制完。5.2工程竣工验收前,公司技术管理部应组织、督促和协同施工单位检查和预检施工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修改、直至满足要求。5.3单位工程竣工资料应由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竣工资料。所有资料编制完后,按《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管理暂行规定》送交公司档案室保存。5.4竣工资料编制完后,必须经公司技术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并填写技术资料移交表。送交建设单位的竣工资料,由施工的项目经理部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送交档案馆的竣工资料由施工的项目经理部陪同建设单位向档案馆移交,必要时公司技术管理部可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