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习心得-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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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习心得2011年5月24日至25日,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在贵阳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对于这份《意见》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学习,并且对于在XXX支部组织的学习活动中其他同志们提出的有建设性的思考也进行了认真地听取和学习。综合各方面的学习和思考,站在一个法院审判工作人员的角度,我有以下的一些心得体会。一、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高度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多元化,复杂化。与之相伴的,就是新问题和新矛盾的发生和凸显。面对这种问题,党和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入分析了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我省省委于2011年5月出台的这份《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是对于党中央和政府宏观思路的积极响应,《意见》立足于我省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我们在进行学习这份《意见》的时候,不仅要从字面上进行学习,更要结合我省的省情和现在的社会发展情况,打开自己的视野和思路,在这种宏观的视野下认识法院和审判工作人员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位置和定位,才能更好地落实《意见》精神。二、要明确法院和审判工作人员在创新社会管理领域的角色和位置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是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的前提。司法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机构,其职能主要体现为救济民生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制约公共权力,工作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管理。因此,法院首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社会管理的首要目的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有多种:行政、司法、仲裁、民间调解等,只有法院是专司解决社会纠纷的国家机关。虽然不同国家对法院功能的设置有不同的要求,但解决纠纷是设置法院的唯一共同目的。同时,保持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法院也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上访制度,一方面是源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击堂鼓”、“拦御驾”情结,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民意表达机制的欠缺或有效性的不足。人民法院作为人们合法性抗争的渠道和开放的表达诉求的机构,强化了民众利用它的意愿。这也是我国诉讼案件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社会管理创新又是为了实现社会各个系统协调发展。法院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其自身功能和运行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其次,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者”。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主体是政府。法院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是通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来实现的。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对行政不作为判定履行职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管理社会事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为合法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促进行政机关有效发挥各项社会管理职能。同时,司法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保障还体现在对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地位及其自治性规范的认可和认定,对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提供帮助和支持。如,通过法定程序对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进行审查,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为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法律支撑。三、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参与者的法院及审判工作人员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点与人民法院的传统职能相较而言,社会管理创新还是个新生事物,在司法领域缺乏相应的规范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因而在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上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为此,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这是人民法院的立身之本,守土之责。只有坚持公正高效地审执好每一起案件,依法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有效化解矛盾,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立足点和工作基础,审判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二是要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是法院职能的宪法定位,是党的执政方略,更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企望,也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充分履行好公正司法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向社会输送公平和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法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最好体现。三是要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能动司法,积极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从而有效参与社会管理,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要关注经济社会和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解释法律、弥补漏洞、拟制规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