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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指南(之九)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二、许可内容:海关准予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活动。三、设立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3项四、实施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3、《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署令第86号)4、《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5、《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的通知》(署厅发〔2001〕290号)6、《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署监发〔2004〕109号)7、《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便捷通关有关程序及规定的通知》(署监发[2004]280号)8、《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五、申请许可条件:1、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2、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关注册登记;4、本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对出口额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确需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由主管地海关和外经贸部门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准);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六、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文件: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书》(附表1);2、《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已由相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附表2);3、《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附表3);4、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5、《损益表》;6、《现金流量表》;7、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七、实施许可机关:直属海关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作出许可决定。八、流程简介:1、申请人向直属海关递交《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书》,直属海关进行初核;2、申请人填写《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报送有关部门核准;相关部门核准后将审批资料转直属海关审核;3、直属海关自收齐审批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审批同意的,在一式五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一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发还给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向申请人制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不予批准决定书》(附表5),应当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4、直属海关将核准同意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连同签订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应当分别报送海关总署批准和商务部备案,海关总署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是否同意。5、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批复意见向申请人制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批准决定书》(附表4)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不予批准决定书》(附表5)。6、经批准的企业即可按照便捷通关程序的具体规定及责任担保书的特殊约定,适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措施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报关手续。九、办理部门:武汉海关驻江汉办事处通关科办公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95号武汉海关一楼报关厅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27-82768110十、其他说明: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十一、附表: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书》2、《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3、《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批准决定书》5、《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不予批准决定书》注: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