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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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文件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颁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9-10-09【实施时间】2009-12-01【时效性】有效《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8月22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十月九日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2009年8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历史文化传承需要,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即山、河、湖、岛、泉等名称;(二)行政区域地名,即市、县级市(区)、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社区、建制村等区域名称;(三)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区、自然村落等名称;(四)城镇道路地名,即路、街、巷、里、弄等名称;(五)设施地名,即桥梁、涵洞、隧道、环岛、水库、堤坝,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六)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即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名称;(七)门牌号地名,即门号、楼幢号、室号等名称;(八)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即大厦、商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地名专家咨询制度。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七条本市实行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制度。第二章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八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发展、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及特点,编制和修编市、县级市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或者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涉及地名的,应当征求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二)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三)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四)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语法,通俗易懂,含义健康,不使用生僻字。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五)本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地名之间专名不得重名;本市市区或者同一县级市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之间、区域地名之间、设施地名之间、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之间专名不得重名;本市市区或者同一县级市内的居民地、城镇道路、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之间,除派生关系外,专名不得重名。前述不得重名范围内的地名,应当避免使用同音字(含吴地方言)。(六)社区、建制村等区域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相统一。(七)一般不得使用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条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城镇道路地名,以及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向县级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二)行政区域地名,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办理;(三)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