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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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全院的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大学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为了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本条例制定的宗旨是建立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的安全保卫防范体系,加强安全保卫防范责任制,确保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使全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及各项工作在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下正常开展。各机关处室、部门(即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下同)应参照本条例、建立本部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本条例适用于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区内活动的所有人员。各机关处室、部门应认真执行本条例,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并起到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与任务法人代表是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立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工作。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院长办公室、后勤保障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与后勤保障处兼职安全管理员、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与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与任务(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步落实、定期考核、奖优罚劣。(二)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保卫、遵纪守法的教育。(三)制定和落实“防火、防盗、防治安交通事故、防自然灾害”的“四防”预防措施,维护正常的教育、科研、生活等各项工作的秩序。(四)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五)保护好发生在校区的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工作。(六)负责全院(本部门)从事各种临时工作,外来暂住人员、举办各类活动活学术人员及活动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七)负责全院(本部门)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八)各学院负责人及学生实习领队老师,对学生在学习、实习和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必须常抓不懈,并在每次外出实习和社会实践时与学生签订相关的人身安全责任书。(九)做好其他安全保卫工作。各机关处室、部门均应成立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小组,并设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后勤保障处负责对全院各机关处室、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一)监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防范预案措施。(二)负责管理、考核、培训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落实各机关处室、部门对师生员工进行“四防”(防火、防盗、防治安交通事故、防自然灾害)的宣传教育。(四)检查以重点要害部位为主的各机关处室、部门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帮助其整改。(五)配合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六)落实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任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的职责范围:(一)大学城配备的校门警卫队负责大学城校门及学生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二)本院聘请的保安巡逻队负责校区内行政搂、科研搂、教学楼等设施的安全巡查、保卫、消防等任务。第三章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校门出入管理(一)校区内车辆凭出入证出入。未在大学城管委办办理出入证的车辆,须持门卫发放的临时出入证出入,非校区内的车辆也需持临时出入证出入。(二)来访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出入。(三)非校区内无关、闲散人员及车辆,不得随意穿行、滞留校区。无牌照机动车辆不予放行。(四)携大件、贵重物品出校区者,凡公物须持所在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证明;凡私物须持本人的放行申请。均需再到后勤保障处加签放行许可后,交校门警卫,即可放行。(五)出入校区人员应主动配合执勤人员的查验工作。财物管理校区内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建立本部门重要财、物、场所的管理制度,配备相应设备设施、明确管理措施并责任到人。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应有专门制度、专门场所及专人负责管理。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重要、大型仪器、电器、设备等应有专门管理操作规范及定期检查措施,并责任落实到人。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重要场所、物资及危险性物品存放区域应有登记,并报科学研究处、后勤保障处备案。消防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任制,各机关处室与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主要领导人为该部门防火安全负责人。各关处室与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对火灾隐患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