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清楚确定专利保护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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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各有不同,从理论上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从专利保护类型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首先是从专利保护类型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理论上有周边限定和中心限定等不同解释方法。根据我国专利法,目前我们采用的是折衷的办法,即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不仅包括权利要求的技术目的、技术手段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界定,消除模糊认识,同时还包括对等同技术特征的解释,专利法规定其保护范围还应当包括普通技术人员仔细阅读说明书后自然而然地想到的技术特征,这就是等同特征的概念。第二就是从专利保护类型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我国专利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的是折衷原则。我国专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有时,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作用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等。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结合审查指南,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此外,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必须注意如下事项:1、提取和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如上所述,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目的和效果的全部必要条件,其总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于方法专利而言,是步骤和条件;对于产品专利,是其组成部分及其空间位置、连接装配的关系。确定的必要技术特征越多,越具体,保护范围越小,反之,则越大。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往往尽可能地将其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解释得越少越好,越抽象越好,而被告则尽其所能地将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的个数解释得越多越好,技术特征越具体越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结构,全面分析,准确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数量及内容。2、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正确解释,确定其准确的技术含义。从权利要求中提取的技术特征,其技术含义有时是不确定的,还应当对其进行科学的解释,否则,仍然无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为如何解释技术特征制订了一个科学完整的规则,对我们专利审判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3、贯彻全面覆盖、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排除适用多余指定原则。(1)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提取完成,即可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进行侵权比对,并应贯彻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其中,全面覆盖原则是侵权判定中的基本原则。被控产品或方法,如果包含了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其等同特征,则构成侵权。(2)排除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与完成发明创造目的无关的附加技术特征时,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未包含该项附加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附加的特征指定为多余特征,而予以忽略。在大量案件中,专利主题名称中所包含技术特征甚至未被指定为多余,就被认为与专利保护范围无关,而直接忽略。对这项原则,学界长期颇多异议。专利技术方案通过专利授权而公开,其他人可以通过查阅专利文件,掌握他人的技术内容,明晰了他人的权利边界,从而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及侵权;而后如果发生侵权诉讼,法官轻率地否定已经公开的专利某个技术特征,等于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否定了公众对政府授权文件的信赖,对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在我国,实施专利制度已近30年,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质量都有大幅提高,且应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质量。故虽然最高法院的相关意见中的用词仍有含糊,但我们在今后的专利审判中不应含糊,应当明确排除这一原则的适用,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主题名称、共有特征和区别特征全部纳入比对范围。HYPERLINK"http://www.zhongkewang.com/jishu"专利http://www.zhongkewang.com/jis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