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现象的经济学分析学习教案.ppt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PPTX 页数:15 大小:346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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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超载运输(yùnshū)是一种掠夺性使用公路的短期行为,它以牺牲国家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取私人经济利润,危害十分巨大。运输成本过高当前,运输企业的税费负担十分沉重。据调查,某家运输企业所承担的各种规费达7O余种。如车辆使用税、养路费、过路费、建勤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保险费、企业管理费、矿产资源费、城市消防费、教育附加费、道口监护费、水利资助费等,且费率、税率逐年提高。公路上的“乱罚款”越来越多地表现为部门行为和地方(dìfāng)行为。从省到村谁都可以设卡,公安、交通、林业、卫生等,谁都有权罚款。公路“三乱”是导致超载超限运输的根本原因。“三乱”行为的泛滥,使本来就高的运输成本恶性上升,使企业无法摆脱(bǎituō)高成本、高支出、低收入的经济困境。公路“三乱”从客观上起到了“逼良为乱”的作用,导致公路运输业陷入“你三乱盛行,我超载运输,你再罚款,我加大超载力度”的恶性循环。运输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收费制度:目前大多数地方的收费规制是同一汽车的公路管理费用基本上按单车核定标准征收,即按出厂时核定的吨位收。按照现行管理制度,超载(chāozài)要被罚款,要付出成本,但这种成本(罚款造成的边际成本)却远小于收益(边际收益),这是因为一些地方核定超载(chāozài)的工具缺乏或滞后,随意性大。公路运输管理制度所产生的寻租行为寻租的定义:寻租是指人们凭借政府(zhèngfǔ)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旨在通过引入政府(zhèngfǔ)干预而获利的活动。不同的管理部门运用手中掌握的办证权、审批权、违规车辆的放行权,对是否超载及对超载罚款多少的裁量权等行政权利,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lìyì),把国家赋予他们的公共权利作为获取私利的工具,不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法,导致对超载现象的打击不力。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以收代卸,以罚代卸,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章,滥罚款,重复处罚的现象,甚至还出现了“收黑钱”、“放私车”的行为,这样一来,形成一种竞争无序、越罚越超的怪圈,部分人就在这种寻租活动中获利。目前,我国公路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各级政府和其他经济组织。许多投资主体依靠收费还贷或收费收回投资成本,他们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向国家提出高定价要求,甚至采取多报成本支出的办法来达到提高价格(jiàgé)的目的。政府政策=投资方>运输方>消费者公路破损成本承担主体单一现行体制下我国公路的投资主体主要(zhǔyào)是国家、各级政府、也有其他一些经济组织。国家现行的运营模式是谁投资谁受益谁养护,也就是说在现行的承担主体是固定的投资方。然而由于道路交通的整体性,目前国家对于公路运输的管理统一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管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现行管理体制的缺陷,那就是投资者与管理者分离而且利益不相关,管理者过多的享有的是权利,缺乏承担与权利相当的义务。问题的突出表现:以养路费为基础的公路收费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以过路费为道路建设资金(zījīn)的投融资方式导致地方保护、盲目建设;以行政罚款代替市场管理的运输管理方式导致超载的恶性循环。国外的经验: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和定价制度、对公路运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或者加强行业治理等。——合并养路费到燃油费中燃油税能比较(bǐjiào)好地实现多用路、多付费的市场经济法则。开征燃油税可以规范我国运输市场,解决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