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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权筹资1.吸收国家投资是国有企业筹集自有资金的主要方式。2.吸收法人投资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法人资本金。3.吸收个人投资是指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个人资本金。4.吸收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金,由此形成外商资本金。(二)吸收直接投资的方式2.实物投资是指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灯光固定资产和材料、燃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企业吸收的实物投资应符合如下条件:(1)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2)技术性能比较好;(3)作价公平合理。投资实物的具体作价可由双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定。3.工业产权投资是指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工业产权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1)能帮助企业研究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2)能帮助企业生产出适销对路的高科技产品;(3)能帮助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4)能帮助企业大幅度降低消耗;(5)作价公平合理。4.土地使用权投资是指投资者用土地使用权来进行投资的。企业吸收土地使用权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1)是企业科研、生产、销售活动所需要的;(2)交通、地理条件比较适宜;(3)作价公平合理。注意: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3)法律不禁止。(三)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缺点二、发行普通股股票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代表着股东对发行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二)普通股的基本特征(三)普通股东的权利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择权,也可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盈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因扩张而需要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的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4.股份转让权即股东有权出售或转让股票。5.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房东的顺序分配。(四)股票发行1.普通股初次发行的规定和条件按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劵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规定和条件:(1)每股金额相等。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该相同。(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价格,但不得低于票面价格。(3)股票应该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等主要事项。(4)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5)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票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宿、各股东所持股份、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6)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股票初次发行的程序(1)提出募集股份申请。(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3)招认股份,缴纳股款。(4)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5)办理设立登记,交割股票。3.股票发行方式和销售方式(1)股票的发行方式有两种,即公开间接发行和不公开直接发行。(2)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所采用的销售方式有两类,即自行销售和委托中介机构销售。4.普通股增资发行公司设立之后,为了扩大经营、改善资本结构,会增资发行新股,即增资发行。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增资发行与初次发行在股票发行的规定与条件、发行方式、销售方式方面都是相同的,但在发行程序上存在不同。增资发行新股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2)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收钱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并经批准(3)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合同,定向募集时向新股认购人发出认购公告或通知。(4)招认股份,缴纳股款(5)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五)股票上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