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管理的若干规定(露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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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煤业安全技术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规范生产中的安全技术行为,提高生产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大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本单位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第二条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督等部门参与二级单位重大工程、新矿区首采区、首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新采煤方法、新材料、新技术使用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第三条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等,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严格遵循“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编制前必须了解现场情况,符合工程设计及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第五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各作业单位(采煤区队、项目部等)编制。编制内容要覆盖整个作业环节的各作业流程和所有工种。如因地质条件变化或与现场等不符合时,要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或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六条已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生产施工单位负责传达贯彻,凡未学习或考试不及格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措施和补充措施必须在开工前传达贯彻。第七条凡未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第八条各生产施工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施工过程中,安监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与设计、规程、措施不符合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通知有关责任部门或有关领导进行处理,隐患消除后方可再施工。第九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每季度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对所属矿(厂)等单位贯彻执行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安全技术审批要求,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监察部随时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和落实设计、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并给予严格的处罚,并在安全大检查通报中公布有关检查和处罚情况。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大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露天部分)审批权限(一)各专业的设计一般由分管专业科室、分管副总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若与其它专业相关,则需相关专业的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总对设计中的对应专业部分进行确认。(二)采剥专业的规程由技术科、机电科、地测科、安监处(或与以上相同级别的部门,以下同)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三)机电、防治水、防灭火等专业的规程由相应专业科室先行审批,再交由安监处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若与其它专业相关,则需相关专业的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总对规程中的对应专业部分进行审批。(四)各专业的措施一般由分管专业科室、分管副总、安监处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若与其它专业相关,则需相关专业的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总对措施中的对应专业部分进行审批。二、审批程序(一)为了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全面性,做到规范操作和有序管理,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二)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并有在露天矿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会审意见及参加会审人员签名必须附在安全技术措施后面。(三)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的规程、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在本单位组织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后上报公司。公司技术负责人可根据情况直接主持会审或委托公司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或相关业务部门会审。(四)采剥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长助理组织施工单位和职能科室会审后报总工程师批准。(五)其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技术负责人确定参加会审人员。(六)其它需要上报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各单位依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会议记录由具体组织单位负责保管。(八)经会审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5天送达各相关单位(其他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2天送达)。(九)经会审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有贯彻、考试记录。(十)矿生产技术部必须每月组织一次作业规程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复查工作,复查意见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向职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