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准备与基桩阶段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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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准备与基桩阶段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推动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规范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活动,深化市区建筑工地全面标化创建工作,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市委〔2012〕84号专题会议纪要“项目施工许可证可分阶段审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准备活动是指土石方工程、临时设施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基桩是指工程桩的基桩分项工程(不包括承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市级国资营运集团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准备活动与基桩施工管理。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对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建筑工程在组织施工准备活动与基桩施工前,建设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住建委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准备与基桩阶段施工许可证》手续。根据施工准备条件,建设单位可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准备与基桩阶段施工许可证》手续。第六条建设单位应编制科学可行的工程施工准备活动与基桩施工专项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的说明、施工活动的内容、计划安排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第二章土石方工程和临时设施工程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因场地平整、道路施工等引起的土石方施工和建筑渣土运输。本办法所称临时设施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第八条土石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临时设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已委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确保临时设施的搭设符合质量、安全及消防的规范要求。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市住建委关于全面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包括安装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建筑工地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设置冲洗装置和排水系统及落实出场车辆冲洗制度等等。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土石方工程和临时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准备与基桩阶段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准备与基桩阶段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3、工程用地批准证明;4、工程施工准备活动专项方案;5、施工合同;6、监理合同(临时设施工程应提供)。第三章基坑支护和基桩工程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基坑支护体系中的支护桩、内支撑等临时结构;所称基桩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除工程设计试桩外,先行施工的基桩分项工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基坑支护和基桩工程准备阶段《建筑工程施工准备与基桩阶段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准备与基桩阶段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3、工程用地批准证明;4、中标通知书;5、施工合同;6、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资料及专家论证资料;7、地下室(含桩基、承台等)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资料;8、监测合同;9、现场安全条件审查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住建委按本办法开展对建筑工程施工准备与基桩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准备与基桩阶段施工许可证》后,可向相关部门办理建筑渣土运输批准手续,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手续,夜间施工等手续。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撤销该工程施工准备活动备案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