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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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导语:社会医疗救助免费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市区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和分层救助的原则。第三条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凡户籍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因各种疾病住院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障报销和社会团体帮困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社会医疗救助的具体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三)重点优抚对象;(四)持有效《困难职工特困证》、《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成员;(五)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第四条社会医疗救助的排除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社会医疗救助范围:(一)违法犯罪;(二)自杀、自残;(三)打架斗殴;(四)酗酒、吸毒;(五)蓄意违章;(六)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社会医疗救助方式。(一)农村低保对象统一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二)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三)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四)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按照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五)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各类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第六条社会医疗救助的标准。(一)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认定的医院就医,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减去其家庭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入部分(家庭年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仍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1.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25%救助;2.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30%救助;3.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按35%救助;4.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40%救助;5.50000元以上部分按45%救助。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二)在已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不参加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其社会医疗救助标准下浮5个百分点。(三)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户为计算单位,每户救助累计资金最高为500元,高于500元的部分自负。对已享受其他部门门诊补助者,其已享受部分列入门诊救助累计计算。(四)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后,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仍影响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交市社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审定后,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市社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联席会议由市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组成。第七条社会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复核。(一)申请救助时限。救助对象自各种医疗报销和补偿后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提出申请。(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户籍在市区的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救助对象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大病重病的诊断书,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支出凭证或报销后自负部分的证明材料或单位、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材料。低保家庭、五保对象和“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困难职工、残疾人等救助对象还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所、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表及必备的证明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相关调查审核,并将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