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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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为推动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建设、财政、审计及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任何单位不得另设账户自行管理。第四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和提取情况;(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四)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六)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银行应按签订的委托合同条款,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业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心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2号)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等业务。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提交管委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协议进行理财管理;(二)违反规定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及将国债进行质押或流通;(三)向他人提供担保;(四)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五)用于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六)用于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有关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相互核对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保证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按时向建设、财政等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会计等各类报表。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委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一)建设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财政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及年度预、决算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三)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人民银行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利率政策执行及信贷业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五)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可以实行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