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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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金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第四条金塔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中心)。第五条财政、建设、劳动保障、统计、工商、工会、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缴存第六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由指定经办人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七条单位应在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八条单位职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年缴存比例为单位按9%、个人按9%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其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可分别提高到12%;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企业职工缴存基数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财政供养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应以人事部门核定的应发工资总额为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工资调整情况在每年元月核定调整一次,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第十一条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代扣代缴,并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中心。第十二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第十四条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一)职工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二)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三)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四)职工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一)职工在本县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县的;(三)单位合并、分立的;(四)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帐公告,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帐凭证。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三章提取第十八条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二)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在其家庭成员一方购房时,可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达15%以上);(四)离休、退休的;(五)调离本县或户口迁出金塔行政区域及出境定居的;(六)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八)非公企业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进入城镇低保或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也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九)职工家庭成员有患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