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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孙宪忠Ξ所谓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与废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经营行为还是一般生活行为都会经常涉及到物权的取得与丧失所以物权是时刻处于变动之中的。物权立法当然应该将物权变动当作立法的重点内容之一。然而在确定物权立法中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时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之一就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根据物权变动及其原因之间的复杂关系应该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中建立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中原因与结果的一般关系一般认为买卖为典型的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物权变动。因为买卖合同的本质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的买卖合同也是如此。按照这一原则出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价款而出让其所有权而买受人支付买价的目的在于取得所有权。这样在买卖这种最典型的交易中物权变动当然就有了其原因即买卖合同相对应的是物权的变动即所有权的移转就成为这一原因的结果。本文以对买卖合同中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分析为例结论对其他的物权变动应该同样有效。对一个成立生效的买卖合同我们有必要就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如下的思考:11买卖合同涉及的两种基本财产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分。根据买卖合同可以直接产生的权利是一项债权即请求权而买卖的目的是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即物权。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必然同时涉及到物权和债权这两种基本的民事权利。一般认为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与债权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分这种区分是民法财产权利体系构成的基础也是民法分析的科学基础。21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时间上的差异。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债权的变动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此时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当然地发生标的物上的物权变动的结果。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只能是在动产交付之后或者不动产登记时才发生并非从双??82??Ξ〔1〕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1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以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当然发生。〔2〕因此物权的变动发生在当事人履行合同之时。这样买卖合同中物权的变动与债权的变动产生了明显的时间上的差异。当然就一般的交易行为而论债权的变动是在物权的变动之前但是也存在着物权变动在先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在后发生的情形如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先在自己的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即所有权人抵押权〔3〕然后再依合同将此权利移转的情形。但是无论如何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是有差异的。31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法律基础不同。在买卖合同中两种不同的权利变动是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依据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当事人就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时合同即产生约束力即债权法上的约束力。但是由于债权法上的权利只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不具备排他的效力故而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行为即标的物的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只能在交付或者登记时才能生效。此中的法理在于物权的本质与债权完全不同。债权因为属于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因此债权的变动不必予以公示即可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而物权的本质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变动必须在公示之后才能发生对世的效果即使得世人了解到物权的变动知道物权的变动对世人的排他性作用以保障物权秩序的客观公正性。〔4〕因此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就建立在完全不同的法律基础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买卖合同所涉及债权变动及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它们有不同的法律基础有不同的成立时间有不同的生效要件。其实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物权变动即物权的移转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形式。从买卖合同中两种权利变动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物权移转的行为中原因与结果十分清楚的区分。其他以债权关系变动作为原因的物权变动如物权设立、物权的变更等同样也存在着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区分。即以物权的设立为例。以当事人的意思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时当事人订立的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为债权性质的合同。〔5〕但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成立生效只是为设立抵押权和质权建立了合法的原因。同样由于债权的相对性的性质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地发生物权的排他性的效果因此物权并未设定成功。只是在进行设定抵押权不动产登记时或者在指定的动产交付时设定的抵押权或者质权才能有效发生。〔6〕这些原则我国现行法律也是承认的。因此在设立物权的行为中物权的产生与债权法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有不同的时间界限有不同的法律根据。它们在本质上也是互相区分的。二、区分原则的基本意义任何物权的变动自然有其法律上的原因。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原因的成立生效与物权的变动却并不是一回事。因此在物权法中就有必要建立物权变动的原因及其结果的区分原则。??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