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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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号:国经贸投资[2000]822号发布日期:2000-8-28执行日期:2000-8-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人民银行分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9月制定印发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近一年来,《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对国债技改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一年来国债技改项目管理运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快项目的实施,使资金尽快到位,决定对《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现将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将《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银行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后下达。”二、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资金计划》,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后下达,明确补助和贴息资金。补助和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项目的企业。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拨付。”请遵照执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进口替代产品,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第三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必须坚决防止重复建设,不变相扩大生产能力,不乱铺摊子,不搞填平补齐,按照“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要求选择企业和项目;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取得标志性的效果;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所选择企业进行系统的改造,提高工艺装备水平;重点选择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续建项目和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以开工的项目。第四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选择,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从512户重点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和行业骨干企业中重点选择领导班子强、管理好、银行信用等级高的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倾斜。第五条重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实行企业与银行双向选择,银行可以自主选择企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银行。第六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体系及有关责任制,完善项目的推荐、选择、评估、确定、实施、监督全过程的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达到宏观上不造成重复建设,微观上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明确企业、各级政府部门、银行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各司其职,奖罚分明,保证资金使用的方向、质量和项目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尽早发挥预期效益。第七条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有银行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两种。二、组织领导第八条国家成立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信息产业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及有关国家工业局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安排,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审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方向。第九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汇总、计划编制等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司。第十条各地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班子,加强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上报项目的质量;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三、项目决策和下达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可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