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发展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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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发展的调研报告关于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发展的调研报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河池市不断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能力建设,加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力度,化解了大批劳动人事争议,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依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基本情况目前,河池市各级仲裁委及仲裁办案机构(仲裁院)依法及时设立。根据文件要求,该市应设立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仲裁院)各12个,现已全部设立,并制定了调解仲裁工作规则,建立仲裁员名册,对该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各级仲裁委及仲裁办案机构(仲裁院)之间案件管辖范围明确,分工协作较好。各县(市、区)仲裁委负责承办本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市本级与金城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按照企业注册地进行划分。三年来,该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326件,结案2324件,结案率达99.9%,其中案外调解案件860件,结案860件,结案率100%。取得以上成效的主要做法如下:(一)积极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建设基层调解组织是搞好劳资双方和谐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手段,为此,河池市在广西南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河池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广西虎鹰水泥有限公司、南丹县车河工业园区、河池市人民医院等大中型企业、工业园区、事业单位建立基层调解组织,依法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置工作。2014年7月21日,该市还组织广西广维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个大中型企业到南宁参加全区为期3天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调解员培训学习。确保基层调解组织有序建设,积极运行。(二)依法、高效处理各类争议案件。河池市各级劳动仲裁部门除坚持依法办案外,还针对不同群体的特性,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确保调解及时高效。1、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职能作用,对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采取分解成个案进行处置的办法;对工伤、工亡待遇争议案件,采取宜快不宜慢、宜调不宜裁,快调快结的原则。各级仲裁院工作人员在遇到此类案件时,主动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对所负责的案件跟踪到底,直到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调解书上签字,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这些措施的实行,确保了我市调解结案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三年来,全市以调解方式处理的社会保险类争议案件662件(其中工伤保险232件),占案件总数的28.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争议案件702件,占案件总数的30%;确认劳动关系类争议案件256件,占案件总数的11%。2、创建仲裁“绿色通道”,对涉案人数众多、情况紧急的农民工维权案件采取缩短办案时限、简便办案程序的方式,方便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权。目前,全市涉及农民工案件732件,占案件总数的31.5%,涉案金额7192万元。其中,劳动报酬类争议案件434件,占案件总数的18.7%。该类案件经过妥善处理,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2013年9月30日上午,重庆籍农民工周某某、徐某某等37人到市人民政府聚集上访,要求某工业园区入园公路建设项目部赔偿因歇业造成的误工损失,涉及金额达30万元。由于上访人员与施工单位一直协商未果,情绪激动,局势紧张。双方当事人到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调解,该院立即组庭进行审理,通过先稳控上访人员,再进行耐心协调等办法,先后利用3天的时间反复协调,最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用工方当场兑现相关的补偿费用后,重庆籍农民工于当晚陆续离开河池返乡。另如:湖南籍农民工李某某等45人与河池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160余万元,最初这些外省籍农民工采取到公司行政办公大楼门前堵路的方式维权,严重扰乱了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后到河池市有关部门投诉,但多次调处无果后,该公司向市仲裁院申请仲裁。为使此事得到妥善处理,市仲裁院立即立案受理,经过调查得知双方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歧较大,办案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梳理案件,经反复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仲裁调解书,企业方兑现了工程余款及拖欠的劳动报酬。3、加强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本级、都安县、南丹县、宜州市等仲裁委与当地人民法院形成裁审衔接机制,特别市本级仲裁委坚持与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持密切联系,对疑难案件交换化解争议的看法和观点。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上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主动与仲裁院联系,通知仲裁院工作人员参加庭审旁听,不断提高仲裁工作人员办案能力。(三)经费保障确保仲裁工作稳定运行。河池市重视劳动仲裁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各种软硬件设备,除个别县以外,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