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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案例分析?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预算部,我们现在一个项目正处于结算阶段,遇到一些争议的问题,特求助各位经验丰富的老师予以解答:这个结算的楼是个按照招标图原则上包死的合同,除甲方明确允许调整的外,结算一律不得调整。1、外墙做法为88J2-9外墙52M和88J2-9外墙52,胶粉聚苯颗粒厚度为2cm,但是现在结算阶段施工单位提出,不能实现用2cm的厚度找平,提供的隐检记录作了3.3cm,因此要求甲方补偿增加的1.3cm的费用。我们认为次费用甲方不予补偿。请问这种费用是否应补偿或如何考虑!2、二次结构植筋:招标时,我们明确二次结构为钢筋网片加豆石的做法,施工单位也是按照此做法投标的,现在结算阶段,施工单位提出因为不是随结构一块作的,作了植筋处理,要求予以补偿植筋的费用,我们意见是招标时就已经明确了。3、现场按《施工组织施工设计》施工增加的金额:结算施工单位提出索要施组设计的地下墙体防水螺栓、冬施结算的措施费等,我们认为这是投标时应该考虑的技术措施费,不应予以补偿。4、施工单位针对一份变更洽商:对所有有地漏的位置均采用了堵漏灵处理,因此向甲方要此费用。但是我们认为这应该属于技术措施,甲方不应补偿经济费用。不过此洽商有甲方工程、设计和监理的签字,请问,这钟我们是否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是纯技术洽商呢!5、还有投标图有标识但未明确材质,施工图有了明确做法,这些甲方必须据实予以补偿吗?6、外墙的做法由涂料加面砖改为真石漆、涂料和面砖,因为材质变化大,我们分别核定了工程量,但是发现核定完后外墙的总面积比投标时外墙的面积大了,施工单位要求据实核定的量结算,但是我们意见是合同原来是原则上包死的、工程量都是包死的,风险属于施工单位负担的,我们说必须按照原投标的工程量控制结算量。请问我们说的是否有道理?上述问题是我们目前争执较激烈的问题,请各位专家根据经验给予指导性的意见。谢谢啦!以下是我的分析和回复首先需要明确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图纸、技术要求等)、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投标报价等))、现场洽商记录(设计变更及其他有关双方认可的变更记录)、补充合同条款、经审核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等图纸、施工和竣工的验收记录、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特别是强制条文等。以上的文件应该有法定的合理解释顺序。(补充一句:大家可讨论一下,或提供以上文件的合理解释先后顺序。具体解释顺序我记不清了,也许合同中就有规定吧?!)1、如果在合同中或上述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应按合同或洽商记录的规定进行处理结算。2、如果合同和洽商记录等文件没有规定,一般应先协商,协商不妥,可申请仲裁或起诉(按合同中的规定)。下面具体谈谈我的看法:第一个问题:不予补偿!原因如下:应设计明确,施工单位没能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导致厚度增加。属于施工质量不合格,严重尺寸偏差超标。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属于承包商责任,故不予补偿。令由此造成的墙体荷载增加,可导致结构危害,对此不合格工程甲方有权力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或要求返工处理。呵呵,够狠吧!另外,即使“施工单位在会议上向我司提出了此问题,当时我们没有给予他们正面答复。我公司的项目经理当时说,你们先干活吧!施工单位就开始施工了”。据此,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之前有很多时间和机会要求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如果是甲方不予认可,当时施工单位可以不施工,待协商一致再施工。据此甲方有理由认为施工单位不存在费用索赔,可以拒绝支付补偿。因为施工单位不能提供要求支付补偿的依据!第二个问题,关于二次结构植筋:不予补偿。原因如下:“招标时,我们明确二次结构为钢筋网片加豆石的做法,施工单位也是按照此做法投标的”既然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对方也是按招标文件报的价,这表明施工单位已经对此做法进行了认可。因为如有疑问,施工单位完全可以在投标之前在的招标答疑会上提出。如果当时没有提出,后续在施工之前也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认为不存在争议。可以认为是施工单位采取的技术保证措施或施工工艺问题,即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了该施工问题的费用,即使他当时没考虑,也是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理风险。故不予补偿!因为没有支持给予补偿的合理合法的依据!第三个问题:关于地下墙体防水螺栓、冬施结算的措施费等,不予补偿!原因如下: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的依据,但不是结算的依据。因为无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是否合理,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包括收益和损失)都应该有其自己承担。是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另外,因本合同是不可调价合同。除非符合合同的其他约定——比如发生重大变更等可调价的条款时——才予以补偿。另外,要说明的是无论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没有关于防水螺栓、冬施的措施,都可以认为是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