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纠纷管理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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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变动引起的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关于竣工结算综合单价确定的基本原则2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现实中,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现实中,工程量偏差的措施费调整方法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调整方式:(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1)价格指数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调整程序: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措施项目费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不同的措施项目其特点不同,不同的地区,措施项目费用确定的方法也不一样,但基本上可归纳为两种,其一,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一定费率计算;其二,按实计算。前一种方法措施项目费中一般已包含管理费和利润等。按后一种方法措施项目费应另外考虑管理费、利润的分摊。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其他项目费2007通用合同条件中的变更概念FIDIC合同条件中的变更概念工程变更的分类现场签证签证的法律特征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区别(2)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4)索赔费用的审查工程结算审查重要内容——对索赔的反驳2007版合同不同原因下可索赔的范围计算出该项工程总费用,再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就是索赔费用公式: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3)暂估价调整的审查材料价差的调整通过原始凭证进行鉴别决定调整的方法。业主方根据监理确定的实际使用材料数量计算材料数量,并计算材料价款。条文说明4.8.9中规定: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工程结算审核规定如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33.4规定56天内仍不支付,按此处理三、造价纠纷处理实务1.工程结算的争议类型2.纠纷的解决方式3、不同解决方式的应用(1).纠纷解决的调解方式DAB与DRB的比较(2)纠纷解决的仲裁方式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的处理方法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5、DBR案例广州娃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一期)厂房工程争议项目汇报目录项目名称:广州娃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一期)新建厂房工程招标文件编号:2007-06-010合同编号:第三版(杭娃建施2007-039)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