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缺陷及对策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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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缺陷及对策研究【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健全、高效的行政复议制度,不仅可以提高行政主体的执法水平,还可以有效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之间的纠纷。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尤其是复议机构的地位不独立问题。正确对待行政复议制度缺陷,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能有效克服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独立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简介(一)行政复议概念行政复议制度是关于行政复议活动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和要求的总称,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异议或者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二)行政复议性质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尽管其内部部分程序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性,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动摇其行政性根基的因素。只有明确了其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准确的用行政法原理剖析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精确的把握行政复议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首先,行政复议的起因是行政争议的存在,即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因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提起审查的请求。其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次,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范畴。再次,行政复议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权力监督或者领导关系。事实上,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主体内部纠错机制。最后,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还体现在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上。①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而司法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使得司法裁决是终局性的。②因此,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行政复议机构的现状(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分析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办理具体行政复议事项。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除非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其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并支持本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具体工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复议机构,在我国是一个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直接受到本级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和影响的机构,因此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便会受到置疑。(二)我国行政复议机构非独立性的原因1.主观层面上首先,部分行政机关领导法治观念淡薄。其对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价值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没有意识到行政复议对于行政机关本身而言的重要性和对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只是简单的认为行政复议工作同机关内部其他事项一样,习惯性的将行政复议按照其他行政行为对待,没有把握行政复议本身的特殊性和重要价值。其次,对于行政纠纷所产生的认识偏差。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受传统封建思想以及封建政治体制的影响,“民告官”现象并不多见。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并不是完全没有行政纠纷的踪迹,只不过这种纠纷已经被高度集权化、一体化的体制所淹没了,更主要的是没有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③在社会主义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出现了行政纠纷之后,当行政相对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时,地方一些官员仍然没有摆脱错误的、陈旧的关于行政纠纷的思维,仍然囿于行政纠纷的出现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陈腐观念,并视之为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从而对行政复议工作横加干涉,对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原则置之不理,使得行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也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2.客观层面上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地位。作为一种制度,只有其地位得到国家立法层面的肯定,才能在制度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得到最普遍的遵守,才能在制度被违反时给予法律上的有力保障。而在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地位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我国行政复议法只是简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