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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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决议(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2年8月14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交通、水利、煤炭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价格、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计价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五)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六)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并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建设工程投标价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超出设计概算,招标人应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再行招标。一个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公布前应当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二)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三)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四)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编制与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投资估算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二)设计概算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需要进行技术设计(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编制修正概算;(三)施工图预算根据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等,在设计概算的范围内进行编制;(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施工条件、清单计价规则及其规定的相关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五)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条件,并结合市场行情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自主编制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六)工程结算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作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建设工程一次性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