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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会计档案第一节会计档案概述一、概念: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对于总结经济工作,指导生产经营管理和事业管理,查验经济财务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研究经济发展的方针、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二、会计档案的内容:分为四类(一)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它会计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注意:各种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应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第二节会计档案保管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对于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档案机构的,应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档案机构管理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拆封整理。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具体期限见P226-229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名称与表中名称不符的,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其余凭证、账、报表是15年。)具体说:(一)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二)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1.月度、季度财务报告的保管期为3年;2.固定资产卡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的保管期限为5年;3.各种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的保管期限为15年;4.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的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者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四、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按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共同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需注意: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