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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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2001年6月21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林业工作站工作负责被告的绿化和消防工作月均工资为2500元。自2008年8月起被告的负责人多次找原告谈话要求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包被告处的绿化和消防工作。原告不明就里先后咨询了劳动局工作人员和律师搞清楚了原告与被告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转为承包关系原告的劳动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2008年10月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4.6万元。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林业工作站辩称被告与原告系造林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之间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备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提供了北京市昌平区某镇医院出具的健康证、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证上述证件工作单位都手工填写为被告但并未加盖被告的公章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也不予认可。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员工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表其中均无原告的姓名被告还提供了5张支出凭单分别载明2005年11月23日、2006年1月11日、2007年2月19日、2007年12月31日、2008年7月24日原告从被告处领取灌木林地改造、补植补造、爆破造林施工费、七孔桥工程款等220余万元原告认可被告提交的支出凭单。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出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提供的支出凭单中明确载明支付给原告的款项系造林施工款、工程款原告也认可支出凭单的签字故本院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焦点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原告主张双方是劳动关系并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益要求被告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而被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劳务关系拒绝向原告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既存在自然人向单位主张将劳务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也有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当成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况正确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对方使用由对方支付劳动报酬。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不存在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基本上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与被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受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在此接受方关注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动关系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对劳动成果也有一定的要求但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因此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而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担风险。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商品价格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规章的形式确认了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第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告从事的绿化造林工作虽然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从被告处获取相应的报酬但根据支出凭单的记载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系工程款、造林施工款是基于双方的加工承揽关系、建设工程承